央广网北京12月6日消息 近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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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推广基地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共建共管,实行“自主申报、择优建设、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教育部、国家语委负责推广基地的统筹规划、管理监督及认定、调整和撤销,指导推广基地的建设与运行。具体工作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承担。设立推广基地秘书处,协调处理事务性工作。
推广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服务取向;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为学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文化场馆及其他教育文化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三)具备突出的语言文字专业水平、独特优势、专家人才资源、扎实的工作基础和鲜明特色;
(四)具备推广基地持续建设运行的专有场地、专门人员和专项经费等条件保障。
此外,推广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采取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周期评定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周期内,推广基地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建设第三年,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中期检查;建设第五年,教育部、国家语委进行周期评定。
推广基地还须规范使用统一名称“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
据悉,《办法》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语〔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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