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讯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2022-12-21 11:24:56 来源:教育在线

招投标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较为成熟的条件下的一种交易方式,我们要用科学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管理,以确保建设工程投资、质量、工期三大目标的实现,使得我国的招标管理办法更为完善。 现在,小编就整理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信息。

投标费用的控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制订投标活动费用开支标准。主要是制订投标人员出差食、宿、行、招待等开支标准。制订开支标准的原则,既要满足投标活动正常展开,又要厉行节约,使每一分开支发挥作用,取得效用。根据近年来投标活动情况,建议参照差旅费报销标准,由 企业 制订具体的人员住宿、车船飞机乘坐、出差伙食补助以及投标过程中招待等项开支标准,而且可以对部分费用实行人员包干。

2、适当控制投标办公费用。投标办公费用主要包括投标资料的编制、打印复印等日常办公费用。这方面,主要应注意投标资料要尽量在经营部门自有 计算 机上编制,而且尽量减少在编制过程中的打印复印;要尽可能少的到公开的打印复印门市办理。因为这样不仅会加大投标费用开支,而且很可能造成投标机密的泄露,给本企业投标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对投标过程中的 金融 、公证等项费用的管理。投标过程中,业主经常要求企业办理各类银行保函,要求公证部门对投标人、委托人、授权人或投标资料等进行公证。这方面,企业可根据所在地开户银行和公证部门客观条件,尽量与银行签署银企合作协议,在国家及银行规定范围内尽可能降低银行手续费用,与公证部门签订合作协议,降低公证费用开支。

4、尽可能利用 网络 、电信等高 科技 信息手段。企业要不断进步,就必须不断运用 现代 高科技手段,投标也是如此,如对有些投标项目的了解跟踪等,要尽可能利用网上信息,利用网络查询,或电信电话联络等,就不必再派人乘飞机、火车去了解。这样可节约不少的差旅、住宿等费用。

我国工程招投标的不足及建议

1.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工作的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合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职能是否能真正到位。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追逐自己的经济利益无原则地迎合招标人需求,帮招标人出点子、钻空子,甚至有的招标代理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这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其次目前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为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专题调研, 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 以规范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2.评标、定标方法不够科学。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使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是合理低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除此外尚未建立起一套标准的评标方法,致使评标上出现了种种缺陷。对于大部分工程项目,多采用综合评估法,既评委在评标时主要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打分的方法,最终选择分数最高者作为中标单位。这些评标方法中存在太多主观因素,这就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利,随意性大,容易造成评审失效。对于当前的情况,笔者建议一方面要尽量增加评标专家的数量,以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应参考德尔菲法,在评标时让各投标单位匿名参与,同时各专家也匿名给出分数。

3.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关系到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但目前很多评标专家队伍都是从一些相关行业抽调组成,而未经过专业学习培训,缺乏专业的业务素质,整体上存在专家队伍结构有待优化、专家知识层面亟待拓展、专家动态管理尚需加强等问题。因此,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迫在眉睫。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求专家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做到客观评标,增加责任心;要求招标单位扩大充实专家库规模,提高专家条件标准,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概不录用。另外,为保证工程招标的评标质量,建议按工程造价的大小、合同的数量适当增加评标专家的人数,评标专家的人数原则上不应少于8-10人。

主要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

不论是政府还是各个单位,在招标过程中都要遵循公正、公开、全透明的遵旨,将整个招标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样一来,既可以有效地抑制腐败又可以提高招投标管理的效率。我国在这方面应当向国外学习,严格的控制管理招投标的各个环节。

(二)规范招投标活动各方的行为

对于政府的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行为主体,国家要严格的控制这些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将这些行为主体的腐败萌芽遏制在摇篮里。

(三)提高招投标环节的法治化程度

我国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与国外相比还是差了一大截,发达国家是通过立法来调节和稳定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我们也应当结合着自身的情况作出相应的立法,使得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活动等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

(四)转变政府职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其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招投标体制的宏观调控,做到大框稳,小框精。政府要积极承担其所承担的市场监管、行业监督等经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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